為切實保護和改善品清湖環境,保護品清湖海洋資源,嚴厲查處、打擊利用“三無”船舶實施運輸、捕撈、采砂等各類水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汕尾市品清湖環境保護條例》《汕尾市“三無”船舶處置規程(試行)》以及有關規定,市城區人民政府、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聯合在品清湖海域開展清理取締“三無”船舶及違規網具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三無”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業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動或漂浮設施、裝置;違規網具,是指網目小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最小尺寸的漁具,以及《農業部關于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明確禁用的網具,包括定置單片刺網(“定置網”)、定置串聯倒須籠(“長城網”“絕戶網”)等。
“三無”船舶的具體認定按照《汕尾市“三無”船舶處置規程(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行清理時限。違規網具清理期限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三無”船舶清理期限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對逾期不自行清理處置的“三無”船舶及違規網具,將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沒收拆解。
三、開展專項執法行動。2025年1月20日、2月20日,市城區人民政府、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將聯合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分別對品清湖海域違規網具和停泊的船舶開展“起底式、拉網式、全覆蓋”聯合執法,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船舶、網具所有人自行承擔。
四、假冒、套用合法或偽造船名船號、船舶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船舶,均按照“三無”船舶處置。
五、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市城區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
汕尾市農業農村局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汕尾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
202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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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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