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區府通〔2025〕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為明確做好清明期間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生態資源安全,結合我區實際,特發布清明期間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2025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為全區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防火禁火區域:全區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
三、防火禁火規定:森林防火禁火期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區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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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在高壓線路線行下種植高桿樹木、危及電力高壓線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災的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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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鎮(街道)、各村(社區)要切實加強智障人員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認真落實轄區內精神病患者、癡呆傻等智障人員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防止因玩火引發森林火災。
五、全區廣大干部群眾需增強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強社會監督,積極舉報違反禁火令的行為(舉報電話:12119)。
六、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對違反上述防火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引起森林火災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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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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