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街道“10·10”一般道路施工事故
調查報告
2022年10月10日18時20分許,在新港街道文明路與大馬路交界處,發生了一起1名工人在基坑作業過程中因上方沙土塌方被水泥板砸中身亡的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80萬元。
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經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 493 號)的有關規定,牽頭成立新港街道“10·10”一般道路施工事故調查組(下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從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總工會、新港街道辦事處和新港派出所抽調骨干人員組成,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檢查、調查取證、人員問詢、查閱資料等工作,認定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工程項目相關情況
工程項目名稱:汕尾市區海濱大道中段及奎山湖(河)周邊雨污水整治工程,工程地點位于汕尾市(工程事故地點位于新港街道文明路與大馬路交界處路段);工程為設計施工總承包(發包單位: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總承包單位:中電建生態環境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監理單位:深圳市深龍港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分包單位: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范圍包括工程圖紙設計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內容,以及該項目施工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施工服務和工程驗收合格后的質量保修,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合同暫定價為人民幣206,545,889.58元。實際合同價以汕尾市財政局審定的結算價為準。
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中電建生態環境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簽訂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計劃開工日期為2020年12月19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22年12月09日,總工期為720日歷天。2022年11月18日中電建生態環境集團有限公司向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延長工期至2023年5月31日,截至事故發生時,該項目工程未竣工。
2020年12月22日,中電建生態環境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中電建汕尾市區海濱大道中段及奎山湖(河)周邊雨污水整治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部,全方位服務汕尾市區海濱大道中段及奎山湖(河)周邊雨污水整治工程項目履約(電建生態戰略〔2020〕70號)。
2021年3月29日,中電建汕尾市區海濱大道中段及奎山湖(河)周邊雨污水整治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部(甲方)與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土方開挖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編號:SWXM-ZY-202101),甲方將汕尾市區海濱大道中段及奎山湖(河)周邊雨污水整治工程土方開挖工程分包給乙方,分包工程承包內容及范圍:海濱大道片區文明路、掇鳥街、聯興街、友誼路、鳳照街土方開挖、外運工程。合同工期計劃于2021年5月30日開工,2023年6月30日完工,共761個日歷天。分包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8,677,764元。截至事故發生時,該分包工程項目未完成。
(二)工程項目各有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發包單位)
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
中電建生態環境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59694571B,組織機構代碼:35969457-1,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劉國棟,營業期限:2015年12月29日-5000年01月01日,注冊資本:人民幣800,000萬(元),核準日期:2022年03月24日,許可經營項目是:市政道路工程、水務工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與運營、建設管理、項目代建、項目管理、檢驗檢測、監測和認證等。
3.分包單位
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5MA6C8K1702,組織機構代碼:MA6C8K17-0,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段小波,營業期限:2017年12月27日至永久,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0萬(元),核準日期:2019年01月28日,經營范圍: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設計與施工等;建筑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51791178;資質類別及等級: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等。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川)JZ安許證字(2019)001993;發證機關: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4.監理單位
深圳市深龍港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279525364F,工商注冊號:440307103939207,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1994年03月16日,法定代表人:陳幼平,營業期限:1994年03月16日-2024年03月16日,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核準日期:2016年07月27日,登記機關: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是:工程招標代理(憑甲A440307150029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有效期經營);工程監理(憑建工監企第961030號《工程監理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經營)。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善后處置情況
經調查取證、詢問和綜合分析,確認事故發生經過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10月10日18時15分許,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作業工人廖*成(男,62歲,身份證號:4****************X,湖南省漣源市人)與工人廖*眉(男,57歲,身份證號:4****************1,湖南省漣源市人)基本完成基坑作業但未進行收尾,因下班吃晚飯時間已到便上到基坑上方。18時18分許,為不用晚飯后重新穿脫雨具,廖*成及廖*眉再次進入W83號井位基坑作業。18時20分許,兩人在W83號污水井旁釘一塊擋板防止泥沙流入井內。18時25分許,兩人身后開挖斷面舊涵管上方堆放的沙土松動,一塊水泥板滑動砸中正在下方作業的廖*成。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在旁共同作業的工人廖*眉立即大聲呼救,在事故施工點另一端(距事故發生點50米左右)的邵*安聽到工人呼救后便前去查看情況,到現場后見廖*成身體倒伏、頭部倚靠在W83號污水井井壁上,身后頂著一塊水泥板,邵*安見狀立刻進入基坑展開施救,位于大馬路方向工地大門外的常*志與曹*武也同時到達了事故現場,常*志撥打了120(18:30分左右),隨后四人合力將廖*成救出并抬至事故點旁平整處等待120救援,期間曹*武撥打了譚*(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鄭*平(中電建汕尾市區海濱大道中段及奎山湖(河)周邊雨污水整治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部安全部經理)電話報告事故情況,120到達后(18時40分許)又將其抬至基坑上方搶救。
18時35分左右,分包單位譚*、李*等人和總包單位鄭*平、段*杰等人陸續到達現場,對現場進行安排后,總包單位開始向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報告事故情況。18時40分左右,120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對廖*成進行現場搶救,經過十幾分鐘搶救后醫護人員宣布廖*成搶救無效死亡。19時25分許,區應急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查勘事故情況,新港街道、市應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等相關部門先后到達現場。19時30分許,廖*眉撥打110報警,警察、法醫到達現場勘察后排除他殺。當晚,死者廖*成遺體由殯儀館運走。
(三)應急處置情況及評估
事故發生后,現場處置得當,120 救護及有關部門到達 現場快速,救援及時。
(四)善后處置情況
2022年10月14日,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協商善后賠償,就善后問題達成一致并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完成了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賠付工作,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無受傷人員。死者廖*成,男,湖南省漣源市人,62歲,身份證號碼:4****************X。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3〕115號)等規定,核算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80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廖*成安全意識淡薄,未嚴格落實安全操作規定,收工后在無監護人員情況下私自進入W83號井位基坑作業,因基坑開挖斷面舊涵管上方堆放的沙土松動,被一塊水泥板砸中肩頸部。
(二)間接原因
1.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雖有開展班前教育,但指導不夠,班前教育缺乏針對性,存在走過場的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
2.譚*,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李*,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及時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
4.邵*安,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員,對私自在具有危險因素場所違規作業的作業人員沒有及時制止和采取安全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新港街道“10·10”一般道路施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五、事故暴露的問題
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突出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并整改,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和技術技能培訓不到位。
六、對事故有關人員和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廖*成。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私自冒險作業,違反安全操作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追究。
2.譚*。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存在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3.李*,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及時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臨邊堆放沙土和開挖斷面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和排除,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4.邵*安,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員,對臨邊堆放沙土和開挖斷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對私自在具有危險因素場所違規作業的作業人員沒有及時制止和采取安全措施,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有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七、整改措施
四川信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深刻反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制度不落實、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突出問題,要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和技術技能培訓,加強隱患排查,提高從業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風險辨識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八、工作建議
(一)中電建生態環境集團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分包公司的安全檢查,督促分包公司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尤其是針對基坑開挖等危險作業場所的安全檢查,做好隱患排查;同時要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和技術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風險辨識能力,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措施。
(二)深圳市深龍港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要配齊項目管理人員,重要部位全程監管,嚴把制度關、操作關和安全關。在日常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要善于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嚴格要求相關單位落實整改,加強巡查。
(三)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發包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委派人員的監督管理,要及時辦理施工許可;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指導,嚴格工程建設程序。
(四)汕尾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要認真分析本單位在監督方式上不夠嚴密的情況,要創新監督方式,加大對責任主體的行為監督。
新港街道“10·10”一般道路施工
事故調查組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
2023-02-27 16:48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