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紅草鎮“5·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建議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現將《城區紅草鎮“5·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建議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進行公示。
附件:城區紅草鎮“5·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建議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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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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