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要求,經省委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廣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全面落實國辦發〔2019〕49號文各項要求,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立足廣東實際,從強化集中統一、界定委托范疇、明確管理重心、細化工作要求四個方面,提出了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求。
一是強化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各地政府可根據實際建立“出資人—控股公司—金融機構”管理模式,由金融控股公司作為產權主體集中控股、參股和管理本級金融機構,以及對非金融國有企業與主業不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業務集中運營管理。有助于建立金融資本與實業資本的防火墻,推動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益。
二是明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暫行辦法》提出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門直接出資的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由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其他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直接管理或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明確了可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范疇,以及實行委托管理的授權流程。
三是聚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重點。結合廣東省國有金融機構體量不均衡、小型金融機構居多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提出各級財政部門重點管好本級主要金融機構,各級主要金融機構由本級政府確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期貨等金融機構。
四是細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求。根據中央和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定,《暫行辦法》進一步界定了國有金融機構范圍包括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頒發執業許可的各類企業或機構,細化了產權登記、收益收繳、重大事項管理等國有金融資本工作要求,明確選擇和考核金融機構管理者按照地方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下一步,廣東省財政廳將按照《暫行辦法》要求,組織各地市財政部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委托管理程序,厘清財政部門和受托人職責事項清單,明確工作要求和管理流程,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建立健全受托人向財政部門報告履職情況機制,加快推進完善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來源:廣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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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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