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水 樁基施工應通過合理規劃施工工期以縮短施工時間,采用GPS定位準確施工避免超范圍施工.施工期間應在退潮期沙袋圍堰施工后再進行樁基、平臺筏板施工;施工期的生活污水須統一至收集后排到汕尾市東區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施工期的生產廢水須經隔油和沉淀處理后上清液回用,不外排。 運營期產生的廢水主要為棧道橋面初期雨水和游客生活污水等。橋面初期雨水需通過加強棧道的打掃清潔及時清除游人拋灑在橋面的污染物,減緩橋面初期雨水排放的影響;游客生活污水需通過設置在架空平臺兩側公共廁所的化糞池收集處理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要求后,排入汕尾市東區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化處理 (二)固體廢物 施工期產生的油泥須收集后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建筑垃圾集中定點收集,由施工單位及時清運處理;生活垃圾須集中定點分類收集,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施工產生的淤泥由施工單位清運至指定地點。 運營期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生活垃圾。項目應設置垃圾桶對生活垃圾進行收集,定期交環衛部門處理。 (三)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項目施工期的非污染環境影響主要為海洋水文動力等方面的影響,應采取如下保護對策措施:嚴格按照批準的用海范圍、用海方式進行施工;樁基、板嚴格按照設計定位施工,避免因失誤導致反復施工對海床形態的改變。 (四)海洋生態保護措施 本項目PHC樁、架空平臺側墻施工會對附近海域的潮間帶生物資源造成一定的損失。建設單位應對項目附近水域的生物資源恢復做出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措施和方案與當地相關部門協商確定。切實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營運期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減輕對附近海域生態環境的影響。 (五)加強環境質量監測,委托有資質的海洋環境監測單位根據《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技術規程》的要求和項目特點在項目施工期和營運期開展海洋環境影響監測,及時出具監測報告。 (六)做好風險管理,制定相關預案,防控涉海環境事故發生。一旦發生涉海環境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置,并報告當地政府和生態環境、海事、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