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2016年度部門決算信息公開
一、部門基本情況
1、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是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能為:
⑴、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并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⑵、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域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⑶、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⑷、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筑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戡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筑物設置,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⑸、承擔海島生態保護與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⑹、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⑺、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⑻、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⑼、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⑽、組織實施“科教興海”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應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⑾、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⑿、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區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⒀、負責局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鎮(街道)水產技術推廣站工作。
⒁、承辦城區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汕尾市品清湖管理辦公室(掛靠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具體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⑴、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⑵、按照品清湖保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⑶、協調組織海監、漁政執法隊伍,維護正常的海域環境和漁業生產秩序;
⑷、對品清湖內相關環境資源的保護、海域的開發利用以及對開展水面、水體、海床、底土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⑸、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關于品清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執法職能由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屬下海監、漁政執法隊伍承擔。
東涌鎮人民政府、鳳山街道辦事處、新港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品清湖的管理工作。
3、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為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的行政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責:
⑴、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和省、市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擬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⑵、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能,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
⑶、組織實施本區海域和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⑷、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負責本區340馬力以下漁業船舶登記及五等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工作。
⑸、負責本區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及海事調解。
⑹、負責本區漁業準入、持證捕撈、持證運輸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檢查監督。
⑺、負責監督本區海域的持證使用、海洋傾廢、漁港水域防污、排污傾廢、漁港危險品裝卸、漁船進出港簽以及漁業無線電管理。
⑻、依照授權,對本轄區60馬力以下漁業船舶的營運進行檢驗和安全監督管理。
⑼、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4、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屬下公益一類股級事業單位汕尾市城區水產技術推廣站主要任務:制定水產技術推廣規劃,推廣水產養殖的新品種、新技術、試驗等工作。開展水產養殖病害防治與用藥技術指導;開展標準化生產技術推廣;為漁業防災減災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組織漁業技術培訓及科技推廣指導和各項服務等。
5、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屬下公益一類股級事業單位汕尾市城區國家海域動態監管中心主要任務:對城區管轄海域進行動態監測監視管理業務。
(二)人員構成情況
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內設4個職能股;機構編制8名,在職實有人員8人;退休人員16名。下屬(或掛靠)4個單位:
1、汕尾市品清湖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執法人員為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編制,聘用協管員12人。
2、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設3個職能股和3個中隊;機構編制30名。實有人員31人;退休人員8人。
3、汕尾市城區水產技術推廣站,事業編制3名,實際人數10人。
4、汕尾市城區國家海域動態監管中心,事業編制2名,實際人數2人。
二、
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度收入合計8952.94萬元,與2015年度相比,收入總計增加8152.34萬元。主要原因:是成品油改革對漁業補助。
財政撥款收入7753萬元,占本年收入合計的86.6%。
三、
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度支出合計8952.94萬元。與2015年度相比,支出總計增加8152.34萬元。主要原因:是成品油改革對漁業補助。
財政撥款支出7753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86.6%。財政撥款支出中
基本支出801.83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8.96%,基本支出用于:人員管理、行政管理員;
項目支出8151.11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91.04%,主要用于:一是成品油價格改革對漁業補貼7753萬元;二是防災救災45.92萬元;三是水產科技推廣20萬元;四是成品油價格改革對漁業交通補貼20萬元;五是海洋事務管理309.19萬元;六是其他糧油事務管理3萬元。
四、“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說明
“三公”經費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部門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決算7萬元,支出決算數比2015年持平。其中
1.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決算
5
萬元。本部門機關的公務用車保有量為3輛。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是指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公務用車租賃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占“三公”經費總額的71.43%,其中: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5萬元。
2.
公務接待費決算
2
萬元,公務接待費是指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費用。主要用于召開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中按規定接待發生的費用,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占“三公”經費總額的2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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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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