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汕尾市城區外事僑務局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區外事僑務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總表
三、支出預算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預算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區外事僑務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區外事僑務局是區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僑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外事僑務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研究制訂有關外事僑務工作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及時了解、掌握和反映香港、澳門經濟社會各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動向,提出汕港澳加強合作的意見和建議;協調處理日常涉港澳事務,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接待工作。
(三)負責因公臨時出訪管理工作,承辦全區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核、報批工作,辦理因公赴港澳人員通行證的領發及統一管理和收繳工作,指導外事業務,監督執行外事紀律。
(四)負責僑務法規的宣傳教育,落實華僑房屋政策,處理有關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及其僑眷的來信來訪,協助對貧困歸僑扶貧救濟;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華僑的資金、技術、人才的引進工作;承辦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款物以及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的日常審核工作及跟蹤監督管理;辦理歸僑、僑眷身份確認;負責僑房政策的落實,接待和處理僑胞及僑眷僑屬的來信來訪。
(五)負責對僑胞自愿捐贈物資的審核、報批和使用監督工作。
(六)綜合華僑、海外華人的信息,建立僑情檔案,負責僑務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七)參與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的資金、人才、技術引進工作,并對引進的重點僑資項目進行跟蹤服務,指導扶持歸僑、僑眷企業和為僑服務企業的發展。
(八)調查和落實歸僑海外工齡政策,承辦外籍華人申請來我國定居和華僑回國定居的事宜,幫助和協調“三僑”學生入學和畢業分配。
二、機構設置
(一)本部門無下屬單位,部門預算為局本級預算。
(二)按照部門預算編報要求,納入區外事僑務局2016年部門預算編報范圍的單位為本級單位,本部門內設機構、人員構成情況:1988年5月17日設立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工作人員3人,定為正科級單位。2005年1月11日,更名為汕尾市城區外事僑務局,定編4人,設正、副局長各1名。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具體公開表樣見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收入預算100.39萬元,比上年增加22.48萬元,增長22.39%,主要原因是增加退休人員經費;支出預算100.39萬元,比上年增加22.48萬元,增長22.39%,主要原因是增加退休人員經費。
二、“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6年本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安排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用車運行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接待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
三、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安排33.77萬元,比上年增加1.26萬元,增長3.73%,主要原因是增加辦公經費和住房公積金。其中:辦公0.96萬元,印刷費0萬元,郵電費0萬元,差旅費0萬元,會議費0萬元,福利費0萬元,日常維修費0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0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0萬元,辦公用房取暖費0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0萬元,住房公積金0.99萬元等。
四、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政府采購安排0萬元,其中:貨物類采購預算0萬元,工程類采購預算0萬元,服務類采購預算0萬元等。
五、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體情況為:14.39萬元,分布構成情況為:流動資產12.27萬元;固定資產2.12萬元,主要實物資產數據情況為:其他辦公設備2.12萬元,資產變動情況為:與上年相比沒有變動。
六、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市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十四、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五、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七、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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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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