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汕尾市城區編辦部門預算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區人民編辦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總表
三、支出預算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預算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功能分類)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區編辦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汕尾市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正科級,既是區委工作部門,又是區政府工作部門,列區委機構序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一管理全區黨政群機關(含黨委、政府各部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下同)、鄉鎮(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二)負責擬訂本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審核區直機關和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方案。
(三)統籌推進區直部門轉變職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推進建立工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
(四)管理本區機關的職責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程序辦理分配和調整區、鄉鎮(街道)行政編制總額。
(五)協調區直機關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負責擬訂本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審核和管理全區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職能調整的審核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機關“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以及機構編制政策、制度、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政府績效管理工作。
(八)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和指導協調工作。
(九)負責全區機關和事業單位補充人員的入編審批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
區編辦部門預算為本級預算。
按照部門預算編報要求,納入區編辦2016年部門預算編報范圍的單位為本級單位,下屬1個事業單位: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與機構編制股合署辦公。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2個內設機構,設綜合股與機構編制股。
三、人員構成情況
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現有編制9個,分別為:3個行政編制,3個行政執法編制,2個機關事業編,1個工勤編制。在職人員8名,正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綜合股辦公人員4名,編制股辦公人員2名。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表
具體公開表樣見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收入預算94.84萬元,比上年增加15.28萬元,增長19.2%,主要原因是人員工資福利增加,辦公費用增加,所以預算收入增加;支出預算94.84萬元,比上年增加15.28萬元,增長19.2%,主要原因是人員工資福利增加,辦公費用增加,所以預算收入增加。
二、“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7年本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安排0萬元,比上年增加0萬元,與上年保持不變。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0萬元,增長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0萬元,增長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用車運行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0萬元,增長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接待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0萬元,增長0%,主要原因是與上年保持不變。
三、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7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安排5.92萬元,比上年增加4萬元,增加208%,主要原因是辦公經費增加。其中:辦公費5.92萬元,印刷費0萬元,郵電費0萬元,差旅費0萬元,會議費0萬元,福利費0萬元,日常維修費0萬元,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0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0萬元,辦公用房取暖費0萬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0萬元等。
四、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政府采購安排0萬元,其中:貨物類采購預算0萬元,工程類采購預算0萬元,服務類采購預算0萬元等。
五、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體情況為35.55萬元,分布構成情況為:流動資產10.04萬元,固定資產25.51萬元,主要實物資產數據情況為:通用設備24.44萬元,家具用具等1.07萬元,資產變動情況為:與上年相比增加0萬元。
六、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市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三、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四、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五、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八、“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九、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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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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