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暫行規定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1〕9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規范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提高外商投資項目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外資項目確認書”)便利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通知》(發改外資〔2021〕36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結合發展改革工作實際,我委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暫行規定》,現予印發。
請各地結合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加強政策宣介,積極引導、服務本地區有關項目單位做好外資項目確認書申報工作,支持我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依法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待遇。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附件1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文號)
xxx(項目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的規定,茲確認:XXX 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xxx年xxx月,由xxx以xxx號文件備案/核準(項目代碼xxx)。請按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相關手續。
項目統一編號:
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
項目單位:
項目性質:
項目內容:
項目執行年限(起始年/截止年):xxx年/xxx年
項目投資總額: (按實際使用幣種和金額填寫,同
時填寫折合 萬美元)
項目用匯額: 萬美元
附件:xxx(項目單位)xxx項目進口設備清單
項目確認書出具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
附件2
文號附表
*** 公司(簽章)***項目進口設備清單(第**批)
單位:萬美元
填表日期: 聯系人: 電話:
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核意見
(簽章)
—
2021年7月1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提高外商投資項目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便利度,提升外商投資服務水平,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通知》(發改外資〔2021〕36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省發展改革委辦理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
第三條省發展改革委辦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限額以下項目)項目確認書;初審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轉報投資總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限額以上項目)辦理項目確認書的申請。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廣東政務服務網、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在線平臺)發布項目確認書辦事指南,公開項目確認書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咨詢電話等。
第五條項目確認書通過省在線平臺實現線上申請、辦理、進度可查詢。
第二章 項目確認書辦理
第六條項目單位應在取得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之后、項目進口設備之前,通過省在線平臺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確認書辦理申請,填報項目基本信息,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復印件;
(二)項目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的說明;
(三)進口設備清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說明。
對已通過省在線平臺辦理并取得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的外商投資項目,相關項目信息通過數據共享核驗后自動生成;對屬于政府部門核發且已經歸集到廣東省電子證照庫的申請材料,采取調用電子證照方式,項目單位免予提交。
第七條同一外商投資項目適用兩個及以上《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條目的,項目單位應針對不同適用條目分別提出項目確認書辦理申請。
第八條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告知項目單位補正;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對項目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不明確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下級機關或行業協會意見;項目情況復雜的,應組織第三方機構或行業技術專家開展評估論證。
第十條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限額以下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征求意見和開展評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按照統一格式出具項目確認書,并附加蓋本機關印章的進口設備清單:
(一)屬于《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范圍;
(二)符合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規定;
(三)符合其他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連同加蓋本機關印章的進口設備清單,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十一條項目進口設備清單原則上應與項目確認書同時出具。對于項目建設時間長、進口設備規模大、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無法確定全部進口設備清單的項目,可采用一次確認項目、分批確認進口設備清單的方式,由項目單位通過省在線平臺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同時提供后續進口設備清單。省發展改革委對限額以下項目后續每批進口設備清單加蓋本機關印章予以確認;限額以上項目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對項目部分建設內容符合鼓勵類產業條目的,項目單位申請確認進口設備清單應只包括用于鼓勵類建設內容的設備,用于項目非鼓勵類建設內容的設備不得列入。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可以通過省在線平臺自行打印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及進口設備清單,也可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出具。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憑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進口設備清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確認書變更
第十五條對于已出具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在執行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執行年限或進口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由項目單位通過省在線平臺提出項目確認書變更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復印件;
(二)申請變更事項說明材料。
申請變更本規定實施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單位免予提交已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復印件。
申請變更事項屬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規定應變更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先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變更。
第十六條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變更申請,省發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確認書變更文件;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十七條變更項目進口設備清單的,省發展改革委應收回已出具的進口設備清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對項目確認書申請信息內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申請辦理項目確認書的,省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或不予出具項目確認書,并將項目單位違規行為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九條對于下級機關違法違規核準或備案外商投資項目、影響項目確認書正常辦理的,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發改規〔2019〕1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出具項目確認書的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其尚未執行完后續批次設備進口的,項目單位憑確認意見及后續批次進口設備清單提出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本規定有關規定確認出具后續批次進口設備清單。此類項目如確需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等主要事項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本規定有關規定辦理出具項目確認書變更文件。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7月30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辦理項目確認書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附件: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格式)
2.項目進口設備清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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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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