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4〕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汕尾市城區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東涌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文化類公共事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汕尾市城區東涌鎮東涌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2.8069公頃(42.1035畝)。其中,農用地2.8069公頃(42.1035畝),含耕地2.4527公頃(36.7905畝);林地0.1646公頃(2.4690畝);草地0.1568公頃(2.3520畝);其他農用地0.0328公頃(0.4920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號)的規定,東涌鎮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6.600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55.0500萬元/公頃。其中,全市統一設定林地調節系數0.45;征收建設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征收未利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設定調節系數0.40執行。
即本次擬征地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農用地(含耕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91.6500萬元/公頃,林地41.2425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24〕10號)的規定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24〕10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市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19〕8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安排留用地0.4210公頃,在已征收的國有建設用地(《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汕尾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1)〔2018〕198號))范圍內安排。
(三)社會保障費用。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繳費年限為15年。本次征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汕尾市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被征地養老保障方案》核定人數為53人。按個人最低繳費標準繳納15年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為477000元。
七、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一)公告時間: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8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汕尾市城區東涌鎮人民政府(聯系電話:3471228)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4年6月8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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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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