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11)〔2021〕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汕尾市城區2020年度
汕尾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汕尾市城區2020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汕自然資〔2020〕673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汕尾市城區香洲街道西興社區埔上墩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0. 4810公頃(園地0.0075公頃、林地0.473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0.4810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汕尾市城區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汕尾市林業部門完善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廣州局、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省林業局,汕尾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林業局,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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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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