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4〕4號
汕尾市城區2021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于2023年11月30日以粵府土審(11)〔2023〕35號文批復,同意實施征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單位、面積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征收土地四至詳見征地紅線圖)。
(二)被征收土地權屬單位為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徑口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積為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徑口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8.7804公頃。
(四)征收土地的用途為汕尾市城區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相關規定,汕尾市城區紅草鎮現按農用地(含耕地、園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91.6500萬元/公頃的標準執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地上附著物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參照《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對征地范圍內所拆除的房屋設施和其他附屬物予以補償。
四、安置途徑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總面積0.7982公頃,其中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徑口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0.7982公頃,留用地兌現方式為實物留用地補償,汕尾市城區紅草鎮徑口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留用地面積0.7982公頃,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內一并報批。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下稱勞社部發〔2007〕14號)、《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五、其他事項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況,必須按有關規定公開并接受監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規定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屬單位),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和其他補償費應依法落實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民委員會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書面向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即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11)〔2023〕35號征地批復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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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09:14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