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3〕40號
汕尾市城區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于2023年11月9日以粵府土審(11)〔2023〕30號文批復,同意實施征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單位、面積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詳見征地紅線圖)。
(二)被征收土地權屬單位為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金町村大園經濟合作社、金町村經濟聯合社、金町村新塘經濟合作社、金町村新興經濟合作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積為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金町村大園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5709公頃;馬宮街道金町村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3000公頃;馬宮街道金町村新塘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0.0070公頃;馬宮街道金町村新興經濟合作社被征收土地面積為3.0098公頃。
(四)征用土地的用途為汕尾市城區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
根據《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相關規定,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現按農用地(含耕地、園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91.6500萬元/公頃、林地41.2425萬元/公頃、集體建設用地91.6500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6.6600萬元/公頃的標準執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地上附著物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參照《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對征地范圍內所拆除的房屋設施和其他附屬物予以補償。
四、安置途徑
(一)本次征收土地按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
(二)本次征收土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金町村大園經濟合作社0.0856公頃、金町村經濟聯合社0.0450公頃、金村新塘經濟合作社0.0011公頃、金村新興經濟合作社0.4515公頃,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為923.2000萬元/公頃。補償標準依據《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市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19〕8號)第十二條“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補償的,補償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留用地貨幣補償總額=被征土地位置對應的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4.5%+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4.5%+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沒有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按照公共服務用地執行)×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3%+一類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3%。其中基準地價的級別價指發布征地預公告時征地區域對應的單位面積地價”。
(三)本次征收土地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關于貫徹落實<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汕市區府辦〔2021〕13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五、其他事項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況,必須按有關規定公開并接受監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規定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屬單位),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和其他補償費應依法落實到位。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民委員會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書面向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提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即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11)〔2023〕30號征地批復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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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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