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汕市區府公字〔2021〕10號
為實施汕尾市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快市區擴容提質建設步伐,汕尾市城區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需征收汕尾市城區馬宮街道浪清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馬宮街道新北村北山經濟合作社、馬宮街道新北村新姚經濟合作社、馬宮街道金町村大園經濟合作社、馬宮街道金町村新興經濟合作社的集體土地20.2131公頃,作為政府儲備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四至范圍
征收土地東至臨近香江大道西,西至臨近125縣道,南至馬宮大道,北至華南師范大學汕尾校區(詳見擬征地范圍圖)。
二、擬征收土地現狀
(一)馬宮街道浪清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土地3.0967公頃,皆為農用地,其中包含養殖水面3.0967公頃。
(二)馬宮街道新北村北山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9.6965公頃,皆為農用地,其中包含園地0.2141公頃、養殖水面9.4824公頃。
(三)馬宮街道新北村新姚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4.6256公頃,皆為農用地,其中包含養殖水面4.6256公頃。
(四)馬宮街道金町村大園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0.5234公頃,皆為農用地,其中包含養殖水面0.5234公頃。
(五)馬宮街道金町村新興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2.2709公頃,皆為農用地,其中包含園地0.4583公頃、養殖水面1.8126公頃。
三、征收用途
土地征收后將作為政府儲備土地,土地性質將變更為商住用地。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及安置補償費。土地及安置補償費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汕尾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號)的標準執行補償,即農用地(含耕地、園地、養殖水面和其他農用地)91.65萬元/公頃,集體建設用地91.6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36.66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的,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地上附著物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征收市區土地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汕府辦〔2018〕23號)的規定,對征地范圍內所拆除的房屋設施和其他附屬物予以補償。
五、安置對象
安置對象為被征地范圍內地上附著物所屬的農民集體或個人。
六、安置途徑
(一)貨幣安置。貨幣安置費用包含了本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需征收的集體土地20.2131公頃的土地及安置補償費1852.5307萬元。另外,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面積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即本批次留用地共1.8375公頃,并與本批次用地一并報批。其中,浪清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0.2815公頃、新北村北山經濟合作社0.8815公頃、新北村新姚經濟合作社0.4205公頃、金町村大園經濟合作社0.0476公頃、金町村新興經濟合作社0.2064公頃。
(三)社會保障安置。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補償登記期限及異議反饋渠道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明等材料到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二)異議反饋渠道。若出現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簽名申請書,向汕尾市城區自然資源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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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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