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省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確保結建式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聯合印發了《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根據黨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廣東省機構改革要求,原省人防辦的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劃入省自然資源廳;省人防辦履行省人防主管部門職責,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防護(防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等單位從業能力建設、執(從)業行為的引導與監督、檢查”等的規范管理、監督指導。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具有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部門,在市縣機構改革中也進行了調整。
制定《指引》基于以下相關情況:一是機構改革后,市、縣(市、區)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職責調整與省級部門之間的職責調整并非一一對應,亟需省級層面對履行工作職責提出統一要求;二是在實際工作中,多地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正在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現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不斷融合,已具備提出統一要求的條件;三是為盡快補齊人防行業在規范管理、質量監管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項,落實全省人防領域廉政問題專項整治整改要求,需要制定實施《指引》來完善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政策措施;四是進一步貫徹落實推進“放管服”、優化營商環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等要求的需要。
二、《指引》制定的過程
《指引》制定過程主要包括:
(一)梳理有關依據。收集、梳理國家有關部委、人防主管部門的文件依據,借鑒省內外多地的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政策文件內容,形成《指引》起草整體框架和內容提綱。
(二)深入開展調研。采取書面調研、座談交流、實地調研等形式,充分聽取省有關部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有關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對起草《指引》的意見建議。
(三)反復修改完善。在征求省自然資源廳和市縣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機構、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經充分吸收各方面修改意見和建議,反復修改后定稿。
三、《指引》主要內容說明
《指引》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部門職責、監督工作程序、內容、權限和責任等。
(一)明確適用范圍。主要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二)闡明部門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省人防辦履行人防主管部門職責,監督人防工程防護防化設備生產單位資質標準的執行。各地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明確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范圍內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三)規范監督工作程序、內容。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辦理質量監督手續、質量行為監督、實體質量監督、提交質量監督報告等。
(四)列舉參建主體權責。列舉參與結建式人防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企業)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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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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