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區府辦函〔2025〕90號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汕尾市城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
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區直屬各事業單位:
《汕尾市城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區政府九屆一百〇三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汕尾市城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和竣工財務決算是財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為加強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和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和決算行為,提高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和決算工作效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廣東省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暫行辦法》(粵財基〔2000〕18號)、《關于調整市級財政投資項目預結算送審額度的通知》(汕財投審〔2019〕3號)和《關于做好市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汕財辦〔2018〕5號),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范圍
(一)區行政事業單位、區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以及經批準后納入投資審核范圍的其他項目,必須接受區財政局評審。經審定的工程預、結算可作為建設單位工程招標、政府采購、簽訂合同、辦理基建資金申撥、工程價款結算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二)財政性資金投資單項建安工程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建設、裝修和修繕等工程項目,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則上區財政局不予受理,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結算審核書,送區財政局存檔備查。
區財政局根據需要抽取約10%的比例的項目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情況報送區政府、區紀委監委、區審計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三)原則上非工程類的咨詢服務類、貨物類項目不需送區財政局審核。
二、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收件及審核工作
(一)工程預結算審核收件工作
1.預算審核收件。建設單位按要求如實提供包括建設資金來源、立項資料、概算審核資料、概算中的其它建設費用等資料。
2.結算審核收件。建設單位按要求如實提供包括建設資金來源開支情況、工程項目繳納稅收的情況(重點關注甲供工程和稅率)等資料。
3.資料審核通過的,區財政局予以工程預結算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建設單位。
(二)工程審核補充資料工作
工程預結算審核實行“資料催補、退審告知、限時辦結”制度,建設單位根據區財政局審核需要及時補送項目資料。
1.區財政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項目評審資料不完整、不齊全的,向建設單位發出補充資料通知書,建設單位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報缺送。
2.經區財政局催補后,建設單位仍然沒有補充評審所需資料的,區財政局在催補限期到期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項目退審的決定,并通知建設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領回送審資料。
(三)工程預結算審核時間(區重點項目)
1.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從區財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2.500萬元-5000萬元的項目,從區財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3.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從區財政局正式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
以上規定時間不包含需要建設單位配合的補充資料、詢證對數以及處理反饋意見等時間)
三、形成投資項目評審結果
(一)開展詢證和對數工作
1.區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審核時,如有需要向建設單位詢證項目具體情況,建設單位必須協調施工單位一齊配合做好評審項目詢證和對數工作。
2.對數工作原則上應在區財政局通知對數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大型項目(投資額1億元以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單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對數工作的,應書面申請對數延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對數期限屆滿,建設單位無故不參加對數的,區財政局將按照項目審核情況進行后續處理:對于審核證據存疑的項目,辦理項目退審;對于審核證據充分的,將直接出具審核結論。
(二)開展現場勘察工作。區財政局在審核過程中,需要現場勘察的,建設單位須派人參加,并在必要時協調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派人參加。區財政局核對實際情況、獲取相關證據的過程中,有關單位不得無故阻撓、妨礙踏勘取證。
(三)反饋審核結論意見。區財政局在項目評審后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不反饋的,視同沒有意見。
(四)出具審核意見。對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異議的,區財政局在收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同意意見或視同沒有意見后,發出《預算造價評審報告》或《汕尾市城區財政局工程結算審核定案書》作為審核結論。
四、項目竣工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階段,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結算審查、財務決算等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區財政局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由區財政局進行審查。送審期限為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60個工作日內。
(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三)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本暫行規定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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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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