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辦〔2022〕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汕尾市市區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汕尾市市區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紅海灣開發區、華僑管理區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工作。
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工作。
其他部門根據本辦法,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同做好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工作。
第二章 閑置土地的認定
第一節 閑置土地認定標準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資金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其他閑置土地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
第六條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又沒有交地確認書,無法確定動工開發日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生效、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頒發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未簽訂或者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通過轉讓方式(含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轉移登記的情形)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與自然資源部門重新約定土地動工開發日期,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所稱“動工開發”按照下列標準認定:
(一)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
(二)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
(三)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以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發建設,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動工開發的,方可認定為已動工開發。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即動工開發的,不視為已動工開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2012年7月1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實施之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動工開發的,經依法完善相關施工許可手續后,可以視為已動工開發。
第十條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依法報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積進行認定。
本辦法第五條中規定的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認定:
(一)已經形成地上建(構)筑物的,按照建(構)筑物的基底土地面積認定;
(二)未形成地上建(構)筑物的,按地基施工部分的土地面積進行認定。
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可以由自然資源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測量確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五條中的“總投資額”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定;沒有合同約定、文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文件規定不明確的,可以根據發展改革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核準或項目批復確定;發展改革部門的相關許可文件對項目應投資總額沒有規定,或者對發展改革部門相關許可文件所確定應投資總額有爭議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以依據規劃許可的項目報建方案,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確定。
本辦法第五條中所稱“已投入資金”的認定,由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委托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在建工程評估報告》認定。
總投資額、已投入資金不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十二條認定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不動產權證書中的宗地劃分不一致的,以不動產權證書中的宗地劃分為準。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分期建設的,按照分期建設的范圍認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二節 閑置土地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被調查土地設有抵押權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將開展調查事宜書面告知抵押權人或保全機關。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十四條《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土地調查、認定工作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其相關人員;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宗地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向其他相關部門調查土地的有關情況;
(五)要求被調查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認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
(一)因政府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致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無法動工開發的;
(三)因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法定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四)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五)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確實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因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文物保護、軍事等部門提出停止動工致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動工開發延遲的,但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
(七)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八)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向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及住房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文物保護、軍事等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書面證明材料,明確其行為是否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動工開發延遲以及行為作出的具體時間,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對土地進行閑置認定,并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有確定的起止時間的,可以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時間,扣除后仍符合閑置土地條件的,認定為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第十八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坐落、批準用途、土地使用權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號或者劃撥決定書編號、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文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等;
(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和依據;
(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五)認定閑置土地的機關及認定日期;
(六)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同時將認定結果抄送抵押權人或保全機關。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章 閑置土地的處置
第一節 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置
第二十二條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對已具備動工開發條件且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已落實項目資金的閑置土地,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并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
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因政府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以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按照調整后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四條因政府原因造成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造成土地閑置的,在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期間,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安排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臨時使用其閑置土地。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項目具備動工開發條件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協商確定的動工開發時間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因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以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且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和年限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第二十六條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收回的參考價格由自然資源部門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共同選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考慮以下因素評估確定: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繳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前期合理投入;
(三)自土地出讓金繳交之日和前期合理投入資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權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總額。
第二十七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參照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八條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后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自然資源部門無法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節 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置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進行處置:
(一)政府已完成征地拆遷、土地補償安置和土地交付,由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或者約定動工開發等原因,致使他人占用土地進行種植或建設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中未約定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或者約定內容不明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基礎設施建設未到位為由,主張是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相關行政許可,未被行政部門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未依法予以批準的。但相關部門受理申請至不予批準決定作出的期間不計入土地閑置時間。
第三十一條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超過根據本辦法認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滿兩年不動工開發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征繳土地閑置費: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出讓金的20%征繳;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劃撥價款的20%征繳。
上述土地出讓金、劃撥價款或成本不明確的,工業用地的實際應繳土地價款總額=現行地價管理規定標準×土地面積,其他用地的實際應繳土地價款總額=現行地價管理規定標準×土地面積×容積率。容積率小于1.0的按1.0計收。
上述應征繳閑置費按照閑置期限每月平均后,按月計收閑置費,閑置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三十二條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對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或者《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
第三十四條對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部門在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或者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征繳土地閑置費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未繳納的,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節 閑置土地收回后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不動產權證書。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置換土地或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重新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的約定,依法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不動產權證書。
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以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不動產權證書。
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繼續占用土地的,按照非法占地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開發利用;
(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種植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自然資源部門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按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的要求進行種植。
第三十九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實地現狀在當年土地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過其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轉交送達等方式,將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的有關文書送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按照前款規定送達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汕尾日報》和其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閑置土地信息按宗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備案。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后,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的,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閑置土地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府辦〔2008〕49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汕尾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處置可以參考本辦法執行。
陸豐市、海豐縣、陸河縣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轄區內的閑置土地進行處置。
關聯稿件: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
2022-08-25 16:15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