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間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以下簡稱《禁火通告》)已經2023年9月21日區政府九屆六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現將《禁火通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禁火通告》的必要性
當前,已進入今冬明春期間防護期,進山旅游、祭祀上墳燒紙及林區建設施工等誘發火災因素增多,森林火災隱患突出,森林火險等級逐漸升高,森林防火形勢嚴峻。根據今年清明期間的實踐證明,在高火險期間由區人民政府頒布禁火令,既可以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森林防火責任和意識,又為執法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置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從而加大了打擊失火違法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控制了森林火災的發生。因此,在今冬明春森林防火高火險期間,制定和頒布《禁火通告》,是我區貫徹落實《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強化森林防火工作、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建設及提升防控能力的重要舉措。
二、法律依據
(一)《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
(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三、主要內容
《禁火通告》共分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森林防火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起至3月20日止。
(二)明確森林防火禁火區域。全區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
(三)明確防火禁火行為規定。對森林防火禁火期間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區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進行明確。
(四)明確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落實各鎮(街道)、村(社區)對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責任。
(五)明確舉報方式、途徑。
(六)明確法律責任、處罰依據和實施期限。指出違反防火規定及引起森林火災的,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明確實施期限為自《禁火通告》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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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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