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局:
省應急管理廳制定《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的管理辦法》,業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6月13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社會應急力量
參與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社會應急力量在應急救援中的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應當遵循自愿參與、安全第一、協同配合、規范有序的原則,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下有序開展。
第四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作為社會應急力量的業務指導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聯系、協調本行政區域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工作渠道和協調工作機制。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條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文明辦、團省委、省紅十字會等單位聯合成立省應急志愿服務聯盟,作為聯系凝聚社會應急力量的平臺,組織、協調社會應急力量開展應急救援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六條符合相關條件的社會應急力量可自愿免費加入省應急志愿服務聯盟,自覺遵守相應的規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優先調動加入省應急志愿服務聯盟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難救援。
第七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重點培育發展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潛水救援和應急醫療救援等社會應急力量,推動社會應急力量與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錯位發展,形成能力互補。鼓勵扶持每支社會應急力量隊伍重點研究發展1至2種專項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符合條件的社會應急力量將人員、裝備、救援能力(專業)等信息全面錄入應急管理部“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系統”。
第九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社會應急力量參照“四個統一”標準加強隊伍建設,重點提升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潛水救援、應急醫療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技能,通過業務培訓、應急演練、組織技能競賽等方式提升救援能力。
第十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協調推動社會應急力量與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共享共用應急救援基地等訓練資源,建立常態化培訓演練、共訓共練機制。
第十一條省應急管理廳按照應急管理部《社會應急力量救援隊伍建設規范》建立完善分類分級測評標準。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測評標準,結合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害救援成效,定期組織對轄區內社會應急力量進行測評。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將測評結果作為調度社會力量參加事故災害救援行動的參考。
第三章 緊急調度
第十二條事故災害發生后,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應優先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經研判確需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應提出應急救援專業類型、人員數量、裝備器材、物資補給等相關需求,按照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則統一調度。
第十三條 社會應急力量主動要求參與事故災害應急救援行動的,可通過“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系統”等方式向本單位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應急救援能力相關信息,由應急管理部門協調參加應急救援行動。
第十四條 事故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要求協調做好社會應急力量緊急調度相關工作,需從轄區外調度社會應急力量的,應當提請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協調調度。
第十五條 省內外發生重特大事故災害,需要引導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時,應急管理部門可適時發布事故現場、災區受災情況和救援需求,為社會應急力量快速有序進入事故現場和災區提供可靠信息。應急管理部門在發布相關信息時,應明確參與救援的資質、能力和條件,防止社會應急力量盲目參與應急救援。
第十六條應急管理部門調度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害救援,通過書面調令形式調度。書面調令應包含事故災害概要、人員裝備需求、到達地點和時間要求、對接人員等信息。緊急情況下,可先口頭協調隨后迅速補發書面調令。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依規保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行動時快速通行,協調解決因應急救援行動中產生的車輛非主觀故意違章等問題。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可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跨省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規程(試行)〉的通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社會力量車輛免費通行聯動機制的意見》等文件要求,通過“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系統”等方式提出公路通行保障申請,獲取公路免費通行,實現快速通行。
第四章 救援現場管理
第十八條社會應急力量接到調度指令后,應立即與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建立聯系,進一步核實救援任務,明確執行任務的人員、裝備、物資等,按要求前往指定位置。
第十九條社會應急力量抵達事發地后,應當立即向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到,報備人員、裝備、物資等信息,經批準后按指令有序進入救援現場;進入救援現場而未接到救援指令的社會應急力量,須在指定的區域待命,如因故需離開,需報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同意。
第二十條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對接管理社會應急力量,針對事故、災情變化和現場救援力量投入情況,合理安排社會應急力量的救援區域、救援重點,確保應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條 社會應急力量接受應急救援任務后應發揮隊伍專長,明確救援工作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和操作規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救援進展情況。社會應急力量應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則,在確保隊伍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開展救援,防止貪功冒進。
第二十二條 社會應急力量在現場進行應急救援時,須遵守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保密和新聞信息發布相關規定,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發布救援現場的視頻、圖片等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現場救援行動結束后或者進行輪換休整時,社會應急力量應當清點人員、裝備、物資等,并向事故災害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損耗及任務完成情況,按照指令有序撤離現場救援區域,不得在現場核心救援區域逗留。
第二十四條 社會應急力量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后,應及時總結和分析應急救援行動情況,必要時組織對應急救援方案、程序、措施等進行評估并改進,行動結束15天內將應急救援情況報所在地縣(區、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有需要申請救援補償的,應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依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調度社會應急力量參與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的,所發生的人工、食宿、裝備、材料損耗、交通運輸等相關費用,給予必要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應急管理部門協調推動商業保險機構開發社會應急力量專屬保險產品,設立符合社會應急力量自身特點的險種,為參與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的社會應急力量提供人身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 省應急管理廳協調團省委組織的“益苗計劃”,爭取每年固定投入一定資金為社會應急力量建設提供支持。各地要加大幫扶力度,通過提供救援設備、物資資源共享、公益用地經費減免等方式,重點培育和持續扶持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第六章 激勵約束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社會應急力量的正面宣傳,充分利用應急廣播在內的各類媒體平臺,宣傳報道在事故災害救援行動中表現突出的社會應急力量,正向引導輿論,傳遞社會正能量。
第二十九條對在事故災害救援行動中表現突出的社會應急力量進行通報表揚。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納入我省“應急救援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范圍,依規定程序給予表彰、獎勵。積極推動社會應急力量應急救援褒獎制度建設。
第三十條省安委會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考核中,對接受應急管理部門調度指令,派出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跨區域應急救援并作出積極貢獻的地級以上市予以適當加分。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前往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的社會應急力量,嚴禁其進入救援現場,不予以保障、宣傳、獎勵和補償。在救援過程中出現不服從指揮調度、虛報瞞報情況、違規發布信息、盲目組織救援等行為的社會應急力量,依法予以通報批評;特別嚴重的,協調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事故災害,是指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包括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水旱風凍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
本指引所稱社會應急力量是指從事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社會組織和城鄉社區應急志愿者,以及相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指導管理的、從事防災減災救災的組織。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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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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