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1〕1號)、《關于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漁工作的通知》(粵農農函〔2021〕171號)和涉漁涉海“一打一拆三整治”專項行動有關規定與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將2021年我區海洋伏季休漁規定告知如下:
一、休漁范圍:
1.國庫漁船:除釣具以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2.所有涉漁鄉鎮船舶。
二、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三、休漁海域:我省管轄的北緯12 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
四、相關要求
1.船長要做好漁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隱患,在固定泊位停泊,嚴禁堵塞航道,嚴禁在休漁停泊區電焊、明爐生火、燒香拜神、燃放煙花爆竹等。
2.免休港澳流動漁船要做好休漁期間各項安全措施和進出港報告制度,嚴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實各項工作。
3.休漁船舶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區休漁。需要在省內跨市休漁的,由船舶所有人或所屬村(漁)委會、鎮(街道)向船籍港、休漁漁港的漁政管理機構分別提出申請,經雙方批準后方可跨市休漁。
4.所有免休漁業船舶須配備AIS 船位終端或北斗衛星終端,并始終保持開機狀態,接受監管,否則取消免休資格。
五、處罰措施
1.按照農業農村部、省海洋伏季休漁的有關文件要求,免休對象的漁船為納入國家漁船數據庫管理且作業類型為釣具的漁船。涉漁鄉鎮船舶不屬國家漁船數據庫管理范圍,休漁期間所有涉漁鄉鎮船舶一律不得出海作業,違者將取消該船登記資格,并視為“三無”船舶進行處置。
2.國庫漁船在休漁期偷捕、載客從事休閑漁業活動,或者違反防臺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肅處理并采取休漁結束后禁止離開漁港一個月的強制措施,按規定取消或扣減當年油補額度。
3.對已安裝了第二代智能化AIS終端的漁船,嚴禁私拆終端、私自更換或屏蔽終端,違者依法處罰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休漁結束后一律禁止離港出海作業。
4.從事走私、偷渡、運毒、“電、炸、毒”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一律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刑事處罰。
5.為違法違規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供場所、物資補給等幫助的,將依法交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聯系電話:0660-3354919(汕尾市城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
汕尾市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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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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