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粵發〔2019〕27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第三批)》(汕府函〔2022〕65號)的有關規定,將部分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職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20日起,全區各鎮街以自身的名義行使《汕尾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三批)》調整的307項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
二、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決定。區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三、各鎮街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嚴
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應用汕尾市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移動執法辦案系統的全流程跑通,促進全面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_汕尾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三批).xls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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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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