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區府通〔2023〕6號
為明確做好今冬明春期間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生態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發布今冬明春期間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時段: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
二、禁火區域:全區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
三、禁火規定:在禁火時段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區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ǘ┤挤艧熁ū?、孔明燈等;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ㄋ模┪鼰?、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捝健s、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在高壓線路線行下種植高桿樹木、危及電力高壓線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災的樹木;
?。ò耍┢渌菀滓鹕只馂牡挠没鹦袨?。
四、各鎮(街道)、村(社區)要切實加強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認真落實轄區內精神病患者、癡呆傻等智障人士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防止因玩火引發森林火災。
五、全區廣大干部群眾需增強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要加強社會監督,積極舉報違反禁火通告的行為。(舉報電話:12119)
六、禁火時段內,對拒不執行上述防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處理;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政策解讀: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間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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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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